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八条 我院录取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九条 院校志愿录取以志愿优先为原则,即按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只有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线上第一志原报考我院的人数少于
招生计划时,才录取第二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依此类推。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录取以所在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录取规则为准。
第十条 专业志愿录取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即按高分到低分排序,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如考生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分数,即看是否达到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依此类推,直至最后一个专业志愿。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到未录满的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内蒙古自治区专业录取执行“专业志愿清”原则。
第十一条 实行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北京、天津、山东、海南等省(区、市)的招生录取工作相关要求:
1.在实行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北京、天津、山东、海南等省(区、市)的招生录取工作,按照各省公布的改革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2.北京、天津、山东、海南等高考改革试点省(区、市)考生须满足我院选考科目要求。投档成绩相同时,按各省(区、市)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专业录取。
第十二条 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原则执行。
第十三条 同等情况下,优先录取获得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的考生。如考生省份有相关规定,执行该省份要求。天津市考生执行本章程第十四条有关规定。江苏省考生如投档分数相同,优先录取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等级排序较高者。
第十四条 对于天津市考生,依据教育部和天津市招生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普通高考语文、数学、外语3门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参照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如考生投档成绩相同,则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单科成绩,成绩较高者优先。
第十五条 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学院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考生,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学院在接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后以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发通知书。
第十七条 报考运动训练专业、运动训练(足球、轮滑)、体育保健与康复(体能训练)专业的考生身体状況有以下情形者不予录取:
1.面部畸形;
2.四肢不健全或有生理缺陷;
3.口吃、声带病变或口腔有生理缺陷。
第十八条 学院的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不招小语种考生。
天津体育职业学院是2016年经天津市政府批准成立,教育部备案的天津市第一所国有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体育职业院校。校区位于静海区天津健康产业园体育基地内,总占地311.5亩,建筑面积68632平方米。
一、办学理念
学院秉承“明德精学,追求卓越”的校训,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和体育方针、政策,依法办学。在竞技体育、群众体育、体育产业全面发展的历史背景下,学院致力培养具备优秀运动能力的竞技体育人才和具有体育专业基本理论知识和技能的应用型人才为办学目标,以训练、教学、科研“三位一体”的教育模式,着力推动理论学习和实训体验的有机结合,促进学生的操作技能和文化素养的协调发展,服务于社会大健康领域,满足运动队、业余体校、健身俱乐部及相关体育产业发展的多元化需求。
学院紧紧围绕市场多元化的人才需求,以岗位需求和职业技能为基础,以就业和创业为导向,实施“工学结合、学训同步、平台培养、模块教学”的人才培养模式,突出“多大纲导教、多课堂施教、多能力执教、多维度评价、多证书就业”的办学特色,全面提高学生的职业技能和综合素质,拓宽就业渠道,并为学生终身学习夯实基础。
二、师资力量
学院拥有一批长期在国家队、天津市一线运动队从事体能、康复和科研工作,实践经验丰富的师资团队,以及在国际、国内大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双师型教练和高素质的文化课教师。学院现有专任教师70人,外聘兼职教师16人。70 名专任教师中,硕士以上学位 29 人,占 41%;副高级以上职称 27 人,占 39%,初步形成一支结构合理、业务能力较强、专兼职结合的师资队伍。
三、教学实训设施
学院共设5个教学系部,拥有13个校内实训室和多媒体教室、数字化教学中心、语音室、计算机房、电子阅览室、图书馆、报告厅以及学生活动中心等设备完善的教学设施。学院各运动项目均具备独立使用的场馆,拥有近20个室内项目场地和足球场、棒垒球场、自行车馆、射击馆、康复中心等国内国际一流的场地设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