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招生计划经教育部审批,以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为准。
第十一条 提档原则。我校为第一批录取院校,提档分数线不低于各省的重点分数线。提档比例按顺序志愿和平行志愿分为两种方式。顺序志愿批次按照招生计划数的110%以内提取考生档案。平行志愿批次按照招生计划数的105%以内提取考生档案。对于符合国家政策享受加分、降分的考生,可按各省招办的规定加分、降分提档,加分累计最高不能超过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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